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75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福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進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將難避免被告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8月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以其需返家照顧父母為由,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而本院審酌被告父母年事已高,且均患有疾病、行動不便,此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員警 黃福忠 訪查屬實,有其出具之職務報告可按;且本件被告被訴犯行,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所涉罪嫌之相關事證已調查完畢;而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雖仍繼續存在,然衡諸被告此前未曾入監服刑及因案遭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認被告經本次羈押後,若再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應得使其知所警惕、避免再犯,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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