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戊○○
丙○乙○○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提出系爭力行產業道路因災後搶修發包工程之相關資料到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