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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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發票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