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辛○○己○○庚○○之繼乙○○庚○○之繼戊○○庚○○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庚○○之繼承人被告己○○、乙○○、戊○○等業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請原告表示是否對上開被告為請求,並敘明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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