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95號原告 曾隆鉅 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元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