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張榮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宜蘭監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3日│103年3月1日│103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士林地檢103年度偵│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310、5374號、│字第5310、5374號、│字第10674、11354、│││103年度偵緝字第275│103年度偵緝字第275│31890號、103年度毒│││、276號│、276號│偵字第389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49號│第249號│第1679號││├────┼─────────┼─────────┼─────────┤││判決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9月10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49號│第249號│第1679號││├────┼─────────┼─────────┼─────────┤││確定日期│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104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經士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49號定│新北地檢104年度執│││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新北地檢104年度│字第15946號│││執助字第165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年2月2日│103年2月3日│103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新北地檢103年度偵│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674、11354、│字第10674、11354、│字第10674、11354、│││31890號、103年度毒│31890號、103年度毒│3189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偵字第3899號│偵字第389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679號│第1679號│第1679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判決││第1679號│第1679號│第1679號││├────┼─────────┼─────────┼─────────┤││確定日期│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11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94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2日│103年3月底某日至│103年3月1日││││103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新北地檢103年度偵│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674、11354、│字第10674、11354、│字第10674、11354、│││31890號、103年度毒│31890號、103年度毒│3189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偵字第3899號│偵字第389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679號│第1679號│第1679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判決││第1679號│第1679號│第1679號││├────┼─────────┼─────────┼─────────┤││確定日期│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11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945號)│└────────┴─────────────────────────────┘┌────────┬─────────┬─────────┬─────────┐│編號│10│11││├────────┼─────────┼─────────┼─────────┤│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2、3月間某時│103年2月20日││││至103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674、11354、│字第10674、11354、││││31890號、103年度毒│3189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99號│偵字第389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679號│第1679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判決││第1679號│第1679號│││├────┼─────────┼─────────┼─────────┤││確定日期│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11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9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