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至君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峯 律師
張耀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
387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1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張至君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張至君係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八德二直營門市(下稱八德二門市)職員,係受臺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在直營門市從事代辦門號、手機銷售、收取電信費用等服務之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亦是為臺灣大哥大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對臺灣大哥大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張至君明知臺灣大哥大公司內部規定個人用戶委託代理人申辦門號時,代理人需提供該委託人及代理人之雙證件正本、委託人親自簽章之申請書乙份,由門市職員審核所提供之證件資料是否完備,並將委託人及代理人之雙證件影印留存後,再將委託人、代理人之相關身分資料登錄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於電腦系統查核委託人及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後,方可交付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給代理人,詎其為賺取業務獎金,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損害臺灣大哥大公司利益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受理 趙建一 (已另案經檢察官通緝中)為他人申辦之門號時,未依上揭規定忠實審核及注意相關文件、證件是否齊備,亦未將代理人趙建一之相關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上以供查核,即逕行交付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予趙建一,而接續為下列行為:㈠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時間,在八德二門市內受理趙建一以代
理人身分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申請人申辦門號使用,其中附表一編號2、4、13號委託人並無提供雙證件,僅提供委託人簽名之申請書,張至君就附表一編號2、4、13號申請案除未忠實審核相關證件是否齊備外,就附表一所示全部申辦案件於業務所執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中,均僅登錄申請人基本資料,未將代理人趙建一之身分資料登錄,致電腦系統誤為本人所申辦,無從查核代理人趙建一身分資料,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用戶管理之正確性。張至君隨即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日期交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共20支予趙建一,使臺灣大哥大公司受有新臺幣(下同)33萬1,180元之損失。
㈡於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時間,在八德二門市內受理趙建一以代
理人身分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申請人申辦門號使用,其中附表二編號15至19、20至25號僅提供無委託人簽名之申請書,而未提供雙證件,其餘附表二部分則全無提供申請書及雙證件,張至君竟未忠實審核相關文件、證件是否齊備,即將附表二所示申請人之資料登錄於業務所執掌之電腦系統內,卻未登載代理人趙建一之資料,致電腦系統誤為本人所申辦而無從查核代理人趙建一身分資料,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用戶管理之正確性。張至君隨即於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日期交付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共25支予趙建一,使臺灣大哥大公司受有44萬3,640元之損失。
二、張至君復承前背信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2年8月29日起至同年9月14日止,在同上址門市內,受理趙建一以代理人身分申請門號時,在趙建一尚未提供申請書、雙證件之情況下,竟未要求趙建一先行補齊相關申請文件、證件,即於上開期間在八德二門市內,接續將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共58支交付予趙建一,為違背台灣大哥大公司任務之行為,使臺灣大哥大公司受有97萬5,790元之損失。嗣臺灣大哥大公司發現門號申辦異常,旋凍結原應發放張至君之業務獎金約1萬4千元,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大哥大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據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復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54至5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事實之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卷內之各項文書證據,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4第1款、第2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1頁、第115頁反面、本院卷第38頁反面、第56頁反面),而被告受理趙建一為他人申辦之門號時,除未忠實審核及注意相關文件、證件是否齊備,或於電腦系統中僅登錄申請人之身分資料,故意消極不為登載代理人趙建一之相關資料,或於趙建一僅口頭表示欲申辦門號,但尚未提供任何申請書、雙證件情況下,即交付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予趙建一,致臺灣大哥大公司無法藉由電腦系統預先查核代理人資料,並因此受有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之財物損失等節,業據告訴代理人 華皇傑 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陳述甚詳(見偵字第4271號卷㈠第7至8頁、第111頁、偵續字第313號卷第23至27頁、偵字第15612號卷第9至10頁、偵續一字第
185號卷第27至29頁、原審卷第20至21頁、第33至39頁、第
110至111頁、第113頁、第115至117頁、本院卷第41頁反面、第56頁反面),並經證人 詹海明曹嘉真蕭稚芳胡瑾黃雅玲林志仁張強李宜珊李茂源陳鴻欽張香蘭李孟岱黃茂琮李宗霖江明鴻李文聖鄭麗珠蔡志緯陳佩怡巫有舜邱于家蕭錦獅魏兆汝嚴千惠孫春蘭林席丞李慶峰陳莉蓉周家玉陳宣霖鄭進豐郭東輝劉書妘 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未授權趙建一代辦門號及手機使用乙事明確(見偵字第15612號卷第12至41頁、原審卷第119至126頁),復有電腦系統畫面資料、損失明細表1、損失明細表2、損失明細表3、申請書影本等在卷足徵(見偵字第4271號卷㈠第10至58頁、第59至86頁、第87頁、偵續字第313號卷第10至13頁、偵字第15612號卷第42至139頁、第140至194頁、第195至198頁、偵續一字第185號卷第13至16頁、第34至51頁),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又依臺灣大哥大公司內部規定:個人用戶委託代理人申辦臺灣大哥大公司門號時,代理人需提供該委託人及代理人之雙證件正本、委託人親自簽章之申請書乙份,由門市職員審核所提供之證件資料是否完備,並將委託人及代理人之雙證件影印留存後,再依臺灣大哥大公司所發代辦委託書填寫說明,將委託人及代理人之相關身分資料登錄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於電腦系統查核委託人及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後,方可交付搭配門號之行動電話給代理人等情,有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裝書填寫及檢附證件審查作業規範、申裝作業流程規範、門市人員教育訓練教材(見原審卷第40頁、第52至103頁)等附卷可佐。查被告身為臺灣大哥大公司之門市職員,受臺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從事代辦門號、手機銷售等服務,本有依據上開公司規定忠實審核、注意相關申請文件及證件是否齊備,並將申請人及代理人之相關資料據實登載之義務,竟未依前揭規定,如實審核申請文件、證件是否齊備,並據實登錄代理人趙建一之資料於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中,即交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予代理人趙建一,自有違對台灣大哥大公司忠實義務之背信行為及業務登載不實行為。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原規定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3萬元)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
1項背信罪之規定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
三、論罪理由㈠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
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明知附表
一、二之門號均非申請人親自辦理而係由案外人趙建一代辦,案外人趙建一為上開申請案之代理人,被告卻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電腦系統中登載為本人辦理,故意隱匿代理人趙建一之身分資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對於門號用戶管理之正確性,自屬不實登載之行為,且被告於電腦系統上不實登載,該電磁紀錄已足以表示為本人申辦之證明,而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
項、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前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然此部分事實與前開背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諭知上揭法條(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無礙於被告防禦權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又被告所犯業務登載不實準文罪與背信罪係以一行為所觸犯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背信罪,均係於密接之執行業務期間,利用同一代理人申辦臺灣大哥大門號搭配行動電話服務過程中所為,且交付如附表一、二、三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之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生活及消費經驗而言,具有同質性、反覆性之特徵,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接續犯罪論以一罪即足。
四、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㈠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
告於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另觸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已如前述,原審疏未論列此部分罪名,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以希望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請求本院改判較輕之刑度云云,乃係就原審本於裁量權所為之量刑空言指摘,並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臺灣大哥大公司職員,本應善盡職責處理公司之事務,卻為圖自己之利益及損害臺灣大哥大公司利益,恣意交付案外人趙建一如附表一、二、三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造成告訴人公司之損害甚鉅,且迄今尚無法獲得該公司之諒解並與該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目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並斟酌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服務業、月薪2萬3千元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附表一:
┌──┬─────┬────┬─────┬───────┬──────┐│編號│門號│申請人│申請日期│行動電話款式│行動電話價格│├──┼─────┼────┼─────┼───────┼──────┤│1│0000000000│詹海明│102.09.13│SamsungGalaxy│9,990元││││││TAB37吋(3G)││├──┼─────┼────┼─────┼───────┼──────┤│2│0000000000│劉書妘│102.09.13│SONYXperia│1萬9,900元││││││(3.5G)││├──┼─────┼────┼─────┼───────┼──────┤│3│0000000000│周家玉│102.09.13│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4│0000000000│林席丞│102.09.13│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5│0000000000│曹嘉真│102.09.13│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6│0000000000│ 陳梓謙 │102.09.11│SamsungGalaxy│6,990元││││││TAB27吋(3G)││├──┼─────┼────┼─────┼───────┼──────┤│7│0000000000│蕭稚芳│102.08.30│SONYXperia│1萬9,900元││││││(3.5G)││├──┼─────┼────┼─────┼───────┼──────┤│8│0000000000│蕭稚芳│102.09.10│SamsungGalaxy│6,990元││││││TAB27吋(3G)││├──┼─────┼────┼─────┼───────┼──────┤│9│0000000000│ 黃佑春 │102.08.29│SONYXperia│1萬9,900元││││││(3.5G)││├──┼─────┼────┼─────┼───────┼──────┤│10│0000000000│黃佑春│102.09.10│SamsungGalaxy│9,900元││││││TAB37吋(3G)││├──┼─────┼────┼─────┼───────┼──────┤│11│0000000000│胡瑾│102.09.06│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12│0000000000│黃雅玲│102.09.06│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13│0000000000│林志仁│102.09.06│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14│0000000000│張強│102.09.06│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15│0000000000│陳莉蓉│102.09.06│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16│0000000000│李慶峰│102.09.06│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17│0000000000│李宜珊│102.08.29│HTCBUTTERFLY│1萬8,900元│├──┼─────┼────┼─────┼───────┼──────┤│18│0000000000│李宜珊│102.09.05│SamsungGalaxy│9,900元││││││TAB37吋(3G)││├──┼─────┼────┼─────┼───────┼──────┤│19│0000000000│李茂源│102.08.29│SONYXperia│1萬9,900元││││││(3.5G)││├──┼─────┼────┼─────┼───────┼──────┤│20│0000000000│陳鴻欽│102.08.29│SONYXperia│1萬9,900元││││││(3.5G)││├──┴─────┴────┴─────┼───────┼──────┤││合計│33萬1,180元│└───────────────────┴───────┴──────┘附表二:
┌──┬─────┬────┬─────┬───────┬──────┐│編號│門號│申請人│申請日期│行動電話款式│行動電話價格│├──┼─────┼────┼─────┼───────┼──────┤│1│0000000000│張香蘭│102.09.14│SamsungGalaxy│6,990元││││││TAB27吋(3G)││├──┼─────┼────┼─────┼───────┼──────┤│2│0000000000│李孟岱│102.09.14│SamsungGalaxy│9,900元││││││TAB37吋(3G)││├──┼─────┼────┼─────┼───────┼──────┤│3│0000000000│ 葉茂琮 │102.09.14│SamsungGalaxy│9,900元││││││TAB37吋(3G)││├──┼─────┼────┼─────┼───────┼──────┤│4│0000000000│ 楊惠珠 │102.09.13│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5│0000000000│郭東輝│102.09.13│SamsungGalaxy│9,900元││││││TAB37吋(3G)││├──┼─────┼────┼─────┼───────┼──────┤│6│0000000000│李宗霖│102.09.06│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7│0000000000│詹海明│102.09.06│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8│0000000000│鄭進豐│102.09.06│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9│0000000000│ 林岱燕 │102.09.13│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10│0000000000│江明鴻│102.09.13│SONYXperia│1萬5,900元││││││(3.5G)││├──┼─────┼────┼─────┼───────┼──────┤│11│0000000000│李文聖│102.08.29│HTCBUTTERFLY│1萬8.900元││││││(3.5G)││├──┼─────┼────┼─────┼───────┼──────┤│12│0000000000│陳梓謙│102.08.29│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13│0000000000│ 吳喬蓉 │102.09.10│HTCONEmini│1萬5,900元││││││16G││├──┼─────┼────┼─────┼───────┼──────┤│14│0000000000│ 黃莉榛 │102.09.06│SONYXperia│1萬5,900元││││││(3.5G)││├──┼─────┼────┼─────┼───────┼──────┤│15│0000000000│鄭麗珠│102.09.08│SONYZ│1萬9,900元│├──┼─────┼────┼─────┼───────┼──────┤│16│0000000000│ 葉志緯 │102.09.07│S4+16G│2萬910元│├──┼─────┼────┼─────┼───────┼──────┤│17│0000000000│陳佩怡│102.09.07│S4+16G│2萬910元│├──┼─────┼────┼─────┼───────┼──────┤│18│0000000000│巫有舜│102.09.07│HTCONE+16G│1萬5,910元│├──┼─────┼────┼─────┼───────┼──────┤│19│0000000000│邱于家│102.09.08│SONYZ│1萬9,900元│├──┼─────┼────┼─────┼───────┼──────┤│20│0000000000│陳宣霖│102.09.15│SONYZ│1萬9,900元│├──┼─────┼────┼─────┼───────┼──────┤│21│0000000000│蕭錦獅│102.09.15│S4+16G│2萬910元│├──┼─────┼────┼─────┼───────┼──────┤│22│0000000000│魏兆汝│102.09.15│SONYZ│1萬9,900元│├──┼─────┼────┼─────┼───────┼──────┤│23│0000000000│嚴千惠│102.09.15│S4+16G│2萬910元│├──┼─────┼────┼─────┼───────┼──────┤│24│0000000000│孫春蘭│102.09.15│NOTE2+16G│1萬9,900元│├──┼─────┼────┼─────┼───────┼──────┤│25│0000000000│ 范聖鈶 │102.09.15│SONYZ│1萬9,900元│├──┴─────┴────┴─────┼───────┼──────┤││合計│44萬3,640元│└───────────────────┴───────┴──────┘附表三:
┌──┬───────┬──────┐│編號│行動電話款式│行動電話價格│├──┼───────┼──────┤│1│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2│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3│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4│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16G││├──┼───────┼──────┤│5│SamsungGalaxy│1萬9,900元│││NoteIIN7100││││32G││├──┼───────┼──────┤│6│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7│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8│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9│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10│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11│HTCBUTTERFLY│1萬8.900元│││(3.5G)││├──┼───────┼──────┤│12│HTCONE(3.5G)│1萬8,900元│├──┼───────┼──────┤│13│HTCONE(3.5G)│1萬9,900元│├──┼───────┼──────┤│14│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15│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16│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17│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18│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19│SONYXperiaZU│1萬5,900元│││(3.5G)││├──┼───────┼──────┤│20│SONYXperiaZU│1萬5,900元│││(3.5G)││├──┼───────┼──────┤│21│SamsungGalaxy│2萬910元│││S4i950016G││├──┼───────┼──────┤│22│SamsungGalaxy│1萬9,900元│││S4i950016G││├──┼───────┼──────┤│23│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24│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25│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26│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27│SamsungGalaxy│2萬1,900元│││S4i950016G││├──┼───────┼──────┤│28│SamsungGalaxy│1萬3,900元│││S4minii9190││├──┼───────┼──────┤│29│SamsungGalaxy│1萬3,900元│││S4minii9190││├──┼───────┼──────┤│30│SamsungGalaxy│1萬3,900元│││S4minii9190││├──┼───────┼──────┤│31│SamsungGalaxy│1萬6,900元│││SIIIi9300││├──┼───────┼──────┤│32│SamsungGalaxy│1萬6,900元│││SIIIi9300││├──┼───────┼──────┤│33│SamsungGalaxy│6,900元│││TAB2(3G)││├──┼───────┼──────┤│34│SamsungGalaxy│9,900元│││TAB3(3G)││├──┼───────┼──────┤│35│HTCBUTTERFLY│2萬1,900元│││S(3.5G)││├──┼───────┼──────┤│36│HTCBUTTERFLY│2萬1,900元│││S(3.5G)││├──┼───────┼──────┤│37│HTCONE(3.5G)│1萬8.900元│├──┼───────┼──────┤│38│HTCONEmini│1萬5,900元│││16G││├──┼───────┼──────┤│39│HTCONEmini│1萬5,900元│││16G││├──┼───────┼──────┤│40│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1│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2│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3│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4│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5│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6│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7│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8│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49│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50│SONYXperiaZ│1萬9,900元│││(3.5G)││├──┼───────┼──────┤│51│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52│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53│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54│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55│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56│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57│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58│SONYXperiaZR│1萬5,900元│││(3.5G)││├──┼───────┼──────┤││合計│97萬5,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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