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卓訓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向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30,000
元、602,825元,均約定自102年4月19日起至109年4月19日止分84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就上開30,000元借款於105年12月5日最後一次還款864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經於同年月30日扣減利息141元後,尚欠16,242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該筆欠款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被告就上開602,825元借款於105年8月12日最後一次正常還款6,625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348,604元;嗣雖自105年11月起再陸續繳付計19,735元,惟此等款項皆係用以抵充105年8月13日至同年11月25日間之利息,是被告應清償該筆欠款,並給付自10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復於103年3月20日向伊借款各120,000元、1,251,220元
,均約定自103年3月20日起至110年3月20日止分84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就上開120,000元借款於105年11月14日最後一次還款6,083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79,446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該筆欠款自10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被告就上開1,251,220元借款於106年1月26日最後一次還款2,000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845,860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該筆欠款自106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被告又於103年5月29日向伊借款90,000元,約定自103年5月
29日起至110年5月29日止分84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5年8月12日最後一次正常還款1,521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64,631元;嗣雖自105年11月起再陸續繳付計6,778元,惟此等款項經抵充105年8月13日至同年12月5日間之利息及部分本金後,仍有58,592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自10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計算之遲延利息。
㈣而被告前揭債務因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確有向原告借款,且目前所欠金額亦如原告之請求,惟現僅靠打工維生,實無力一次全部還款等語置辯。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43頁、第60至89頁),互核相符;且被告對原告前揭主張亦已當庭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歐陽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10元合計14,47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利息│├──┼────┼─────┼──────────────┤│1│小額信貸│16,242元│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2│小額信貸│348,604元│自10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3│小額信貸│79,446元│自10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4│小額信貸│845,860元│自106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5│小額信貸│58,592元│自10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計算之利息│├──┴────┴─────┴──────────────┤│合計:1,348,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