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同署九十五年度罰執字第三0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乙○榮午九五罰執三0一字第四五二三四號函(稿)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七月十日桃檢惟未九五執助八六二字第五二七00號函各一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園警刑拘字第0九五四000六00號函及報告書影本各一份、同署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乙○榮午九五罰執字第三0一號通知暨送達證書各二份及同署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乙○榮午九五罰執字第三0一號通知暨送達證書各一份、同署九十五年五月二日及同年月十二日之送達證書各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