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5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刑法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質上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依「程序從新原則」,亦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4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另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2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94年7月1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8月2日以法矯字第095002848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5年10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95年8月2日法矯字第0950028489號函、法務部矯正司95年8月2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113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