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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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0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68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 蔡城 、 張秋連 、 蔡榮峰 於民國90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1,5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0年12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繳納利息至民國91年6月28日止,尚欠本金11,111,69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增加擔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特約條款、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交易明細、催告函各1件、約定書4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四、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日合併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繼受其權利義務。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里鎮○○○段│1574│建│950.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2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地│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下│││││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001│14│臺南縣佳里鎮│臺南縣佳│8層樓房│53│49│76│76│76│76│76│34│12│18│全部│││6-│ 民安里 7鄰同│里鎮子龍│鋼筋混凝│8.│1.│.2│.2│.2│.2│.2│5.│1.│78││││7│安寮81之1號│段1574地│土造│51│88│5│5│5│5│5│29│27│.2││││││號│││││││││││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