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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