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江裕智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0,880元(計算式:{[(7+1)×43×20]+公同共有分割訴訟費用(含管理人費用及裁判費)50,000元+拍賣不動產費用35,000元-1,000=90,88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