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清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協谷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真
毛翠華 徐寬宜 毛翠霞 毛筧橋毛 周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