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0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 冉禎恥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佩芳
林艾蓉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銓敘部民國102年3月22日部退二字第1023709335號書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年6月4日102公審決字第0115號復審決定,並命被告應依原告102年2月19日陳情書所載內容,作成准許給付
101年度年終慰問金新臺幣(下同)48,348元予原告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標的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文山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