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簡明賀 被告丁○○
丙○○乙○○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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