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陳股 檢察官被告甲○○??????????(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鴻清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