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陳股 檢察官被告甲○○
號義務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法?官?陳?鴻?清????????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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