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037號
原 告 張沛緁
被 告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
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
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原告 陳報 之住
所地,由原告父親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
今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