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91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雅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郭扶 中間給付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萬7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