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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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805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志仁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劉志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