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
應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