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小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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