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