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貸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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