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字第3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
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