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4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楊志堅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4日下午2時0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
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整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