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國興
詹陳宜祝 右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黃惠瑛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