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964號聲請人甲○○
5號聲請人乙○○前列二人共同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拋棄繼承同意書。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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