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賢凱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伍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667號羅賢凱妨害風化一案,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47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當場查扣之色情漫畫5本,為被告所有並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漫畫5本,均有足以辨識裸露男女性器官圖片之內容,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採證照片可佐,故係屬猥褻物品無訛,則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予以沒收。又羅賢凱因公開刊登販賣上開扣案物而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行為,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一情,亦有該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4479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