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羽男具保人鄭竹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竹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鄭竹清因受刑人唐羽男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受刑人唐羽男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受刑人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鄭竹清偕同受刑人唐羽男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可稽,並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62號竊盜案件及執行卷宗等資料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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