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2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甲○○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惟查被告甲○○已死亡,業經本院調閱94年度親字第16號卷宗核閱屬實,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家上字第135號判決可資參照),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錫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