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166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6月
16日警蘭偵字第0982102189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係以吸食或施打烟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為其構成要件,即所吸食或施打
者限於迷幻物品,倘吸食或施打毒品或麻醉藥品,應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尚不得以該規定相繩。
二、被移送人甲○持有並吸食之物品為三級毒品K他命,此有慈
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函附檢驗總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
說明,自不得以前開規定處罰。
三、綜上所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