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偵字第6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被告曾有有竊盜、詐欺前科,於97年間又因犯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97年9月15日易科罰執行完畢,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
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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