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黃莉庭 被告 葉世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