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5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展崧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3年7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
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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