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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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安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安倫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2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5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