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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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宥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倘若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而不利於被告,即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
三、經查:㈠本院為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而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10月26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此之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8、10至17所示之罪,雖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5至7、9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所為之聲請,經核與上述數罪併罰,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規定並無不合,故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㈡又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宣告刑雖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
月,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在卷可證,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內部性界限之規制。
㈢本院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
沒有意見等情,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證。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附表: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民國107年3月5日2.107年3月11日1.107年3月31日2.107年4月29日(聲請意旨漏載107年4月29日)106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836、1843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41、314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9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7年度訴字第350號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5日107年9月12日107年10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7年度訴字第350號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6日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68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6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948號編號1至16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6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3968號)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7年3月19日2.107年3月13日1.107年4月15日2.107年5月6日3.107年5月17日4.107年5月17日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1.105年9月29日2.106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54、262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70、3131、339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4、3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9日108年4月23日108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4日108年5月20日108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07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529號編號1至16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6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3968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22日107年4月1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至107年4月19日至107年4月20日)107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355號、107年度偵字第2651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273號、108年度偵字第1949、394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273號、108年度偵字第1949、39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5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5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8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09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45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77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4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775號)編號1至16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6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3968號執行)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與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4月3日1.107年4月18日2.107年4月2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446、2274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153、2753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55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230號臺灣桃園地方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7364號編號1至16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6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3968號)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與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至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4日107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13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1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4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3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71號109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10月20日110年5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3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71號109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9日109年11月24日110年6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3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94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882號編號1至16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6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3968號)編號1617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與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1日至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1日、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6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7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168、23874、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6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71號110年度訴字第1107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8日111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71號110年度訴字第11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0日112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09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72號編號1至16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6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字第39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