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司豐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豐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蔡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事
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
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
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協智股份有限公司與貫崙
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工資及遣散費新台幣(下同)327,023
元與1,437,000元。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1,764,02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
元,惟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正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繳,
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表明異議理由;但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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