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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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理案件,經本院認為甲○○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九十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仁勇法官鄧晴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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