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侯麗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