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侯麗茹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