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壹包(原來實際毛重壹點零叁公克,淨重零點陸捌公克,取零點壹零公克鑑驗,驗餘淨重零點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曾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0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仍不知悔改」及為警採尿前之九十六小時內「應扣除為警查獲時至採尿之時間」應予補充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除應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刑鑑字第一三二二0三號鑑驗通知書乙紙」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五二、三五三、三五四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件」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 蔡瑞仁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曾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0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扣案安非他命壹包(原來實際毛重壹點零叁公克,淨重零點陸捌公克,取零點壹零公克鑑驗,驗餘淨重零點伍捌公克),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前開鑑驗通知書乙紙可憑,且因其包裝袋與毒品安非他命已無法析離,應視同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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