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吳龍斌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吳龍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