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禹全選任辯護人林子琳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禹全之公共危險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