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43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郭偉成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吳龍斌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曉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段第三小段第五行、第十一行
、第十三行關於「 吳明住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龍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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