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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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瑀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7395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瑀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瑀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瑀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附表:受刑人楊瑀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8日│105年5月1日│105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撤緩毒│││第1630號│偵字第27號、28號│偵字第27號、2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審││2802號│762號│762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14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2802號│762號│762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18日│107年3月23日│107年3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7│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8134號│││年度執助字第51│2.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7號││││2.編號1、4,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29日│││││106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14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審││609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609號││││├────┼────────┼────────┼────────┤││確定日期│107年4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73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