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874號聲請人大毅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號8樓非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鏡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姓名究為「溫鏡明」或為「甲○○」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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