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字第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丁○○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常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