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附表:
┌───┬────┬────────┬─────┬────────────│││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日期├─────┼─┬─────┬────│罪名│宣告刑├────────┤年度及│法│案號│判決日│││││├─────┼────│││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施毒│有期徒刑│九十三年一月十三│雲林地檢93│雲│九十三年度│九十三年│用品│七月│日之前一或二日│偵245│林│易字第八十│月二十八│第罪││││地│九號││二││││院│││級││││││├───┼────┼────────┼─────┼─┼─────┼────│殺│有期徒刑│九十二年十二月二│雲林地檢93│雲│九十三年度│九十三年│人│七年│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偵237│林│訴字第五十│月八日│未││分許││地│六號││遂││││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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