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丁○○
丙○○乙○○甲○○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