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金鼎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夏明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